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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广告登记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手续或销售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对外发布广告和宣传品。未经登记自行向外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严查处。

  (十四)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网络、电视、报刊等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时须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程序的完整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凡未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

  (十五)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活动。市规划建设局要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开发、超资质范围开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市规划建设局登记备案。

  (十六)实行房地产市场清出制度。市规划建设局要完善房地产企业不良记录机制,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条件。对严重违法违规开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清除出我市房地产市场。

  七、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

  (十七)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实施综合处罚。对已经构成违法违规建设事实的,市规划建设局必须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查处到位。违法情节较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较重,对社会影响较大,无法或不便拆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涉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按有关规定依法一并严肃处理。

  (十八)从严处罚违规增加容积率。对违法违规增加容积率的,除了足额追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外,还须给予与违法所得相应的处罚。增加的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由市规划建设局核定。原取得土地价格低于现行基准地价的,按批准时的基准地价核定原楼面地价。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予以撤除并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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