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从2009年11月20日起,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管理
(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含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100%依法公开拍卖。
(八)加强建设用地转让管理。禁止“炒买炒卖”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违反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坚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九)加强土地利用性质管理。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拟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和用途,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违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和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市规划建设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办理预售许可前应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对未交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商品房预售,或以内部认定、登记、选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市规划建设局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销售,进行相应处罚,并延期或停止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
(十二)严格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商品房销售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凡开发商擅自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存在肢解合同内容,免除己责、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合法权利等内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合同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