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增加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从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工期应当计入已使用的土地年限。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预售、销售前应将土地使用年限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申请将土地年限办理为法定最高年限的,应予以批准并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增加土地使用年限的市场评估价。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
三、进一步加强出让土地跟踪管理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依法用地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局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十五)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管理。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缴清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更的,土地受让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等证明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十六)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登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市规划建设局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手续。同时,抵押权人应加强对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监管。
(十七)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开发房屋预售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对土地出让价款未交清、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和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土地权利的开发建设项目,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