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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的意见

  (二)明确部门职责。水务、航道、海事、安监、工商、税务、公安、监察、城管、交管、物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的现场管理,监督砂石开采业主严格按照砂石开采许可的要求开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航道、海事部门要做好江河航道和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航道禁采区域设立禁止采砂标志,依法取缔非法砂石码头,统一规划砂石码头;安监部门要加强砂石开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砂石开采生产秩序、黑恶势力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照开采砂石、非法租借证照、超范围经营和垄断砂石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国税、地税部门要强化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税收征管,改进征管办法,依法查处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城管、交警部门要严肃查处超限运输砂石车辆和损坏公路路基路面、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交通、公路、铁路部门要在公路桥梁、铁路桥梁保护范围内,在水面或岸边设立明显禁止采砂标志,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加强巡查;物价部门要做好砂石市场价格监测上报工作,督促砂石业主进行价格公示,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变相参与河道砂石开采经营,在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和充当“保护伞”等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出让砂石开采权等案件。
  (三)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南充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和不断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规章制度。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针对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努力形成“上下结合、条块协调、规范严密、监管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坚持日常执法巡查制度。水务、航道、海事、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监督砂石开采业主严格按照砂石开采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三是实行砂石开采船总量控制制度。鉴于目前我市现有砂石开采能力已经超过河道砂石资源再生能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服役年限到期的砂石开采船必须作报废处理,坚决不再批准添置新的砂石开采船。四是建立税费年审清缴制度。针对砂石开采税费流失严重、涉及部门多的现状,在全市建立“政府主导、水务牵头、部门配合”的河道砂石开采税费征管年审清缴制度,采取先由税务机关开展年度税费清缴、后由各管理部门进行年度证照复审的办法,强力促进税费征管到位。对于未缴清相关税费的砂石开采业主,相关部门不再进行证照复审。五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非法砂石开采行为,或发现非法砂石开采行为不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在规范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给非法砂石开采业主通风报信,在工作中为违法砂石开采业主充当“保护伞”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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