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专项整治,迅速扭转开采经营失序的不良局面
(一)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从水务、航道、海事、安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抽调工作力量,组成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整顿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秩序。针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处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工作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二)明确整治工作重点。一是严格审查砂石开采业主的证照手续,对无证开采、盗采等要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对有证开采到期的要及时注销其砂石开采许可证,未到期的要逐年核定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相关税费,在向水务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开采。三是对因砂石开采造成的乱堆乱倒形成暗礁,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通航安全的,要责令砂石开采单位或个人清除弃渣和暗礁,整治河道隐患,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四是依法打击砂石开采、经营中的各种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五是逗硬查处砂石开发利用中的各种乱收费、偷逃税收的行为。六是对影响电航工程、堤防、跨河铁路桥梁、公路桥梁和闸坝、渡槽、输水涵洞、水利取水枢纽、输气管道、光缆安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的违法砂石开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本着“尊
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砂石开采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河道开采权的行政许可仍然有效;但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完善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手续,补充有关砂石开采合同条款,明确开采方式、开采时间、砂石开采场地平整等内容,严格按许可的范围和规模进行开采,并做出书面承诺,提出履行承诺的措施。同时,要督促砂石开采业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航道、海事、安监、工商、地税、国税等有关部门申办、完善有关证照手续,达到合法开采条件。
五、切实强化领导,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水务部门牵头,航道、海事、安监、工商、地税、国税、公安等部门分工协作的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活动的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