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年度砂石开采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砂石开采规划和当年水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补给等实际情况,编制河道砂石开采年度实施方案,报省、市水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砂石开采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在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时,必须严格按照河道砂石开采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可采深度、年度砂石开采控制总量等具体要求进行。未制定河道砂石开采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的河道砂石开采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三、完善审批管理,严格实行河道砂石开采许可制度
(一)科学实施砂石开采许可。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川水发〔2006〕50号)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实施砂石开采许可。在砂石开采权出让时,应当合理确定砂石开采标段大小,尤其要避免标段过大,让更多的中小砂石开采船业主有资格参与竞争。拍卖文件中,允许开采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河道砂石开采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或涉河建设项目就地取砂的,可直接向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开采权。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砂石开采业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必须向出让砂石开采权的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砂石资源费,并凭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到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应向当地安监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嘉陵江航道内开采砂石的,还应当向航道部门申请办理航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使用船只开采的,还应向海事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船员相关证书。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经批准砂石开采,需要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的,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已满或者累计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定的总量,水务部门应及时督促从事河道砂石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终止砂石开采活动,按要求平整砂石开采场地,经水务、航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砂石开采现场。
(三)合理配置砂石资源。实施河道砂石开采权许可时,要采取“四控制”的办法,科学设置砂石开采许可条件,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砂石资源。“四控制”即:一是控制砂石开采许可证的发放数量;二是控制砂石开采区域,科学划分禁采、可采河段;三是控制砂石开采期,根据防汛需要,确定禁采期;四是控制开采量,根据河道的承载能力和河段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砂石开采总量。
(四)提高审批效率。在为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办证过程中,水务、航道、海事、安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质、高效、快捷”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降低收费标准,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提供周到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