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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法律顾问团的通知
(乐府函〔2009〕16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市政府决定组建法律顾问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团的设立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聘任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全市法律界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若干法律顾问组成。法律顾问团是协助市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的非常设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任法律顾问团团长,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负责人任法律顾问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
  法律顾问主要从乐山市中心城区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司法局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决定聘任并对社会公告,每届任期1-3年。一个律师事务所产生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为1名。法律顾问与市政府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四)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五)热心于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团的主要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市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向市政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四)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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