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经济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医药科技园等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协助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严格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七)提高药品质量标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积极协助开展药品再评价,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完善一类医疗器械标准以及注册管理,加大一类医疗器械质量控制。
(八)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和药包材的管理,完善质量受权人制度,坚决查处违规生产行为。积极协助开展上市药品的再注册,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九)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四、整治步骤
本次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11月)。制定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营造整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