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三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实现了受益面不断扩大、补偿水平不断提高的预期目标。为把新农合这一德政工程抓好、抓实,现就做好2010年新农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助农、惠农政策,是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区、县和市级三园区要站在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中、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从2009年11月中旬开始,全面启动2010年新农合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肃政策,规范运作
(一)筹资及统筹标准。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2010年我省参合农民新增筹资30元/人,达到13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新增补助20元/人,达到60元/人;省、市、县(区)财政共增加补助10元/人,达到50元/人;参合农民个人筹资保持20元/人不变。
(二)积极开展门诊统筹试点。为进一步激发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结合我市实际,从2010年起,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从筹集基金总额中(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补助及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划出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不再划拨基金到参合农民个人家庭帐户,对参合农民个人家庭帐户中的余额,务必于2010年12月底前全部使用并清理销户,或者纳入门诊统筹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三)积极配套地方财政补助。各级财政补助人数以2009年12月31日止实际缴费人数为准。市、县(区)财政在编制2010年新农合地方补助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新增因素,足额预算,并分期按时拨付。省、市、县(区)具体分摊标准另行通知。
(四)强化宣传,夯实基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2010年新农合相关政策,早动员、早宣传、早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在坚持农民参合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应参尽参,并确保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筹集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要加强新农合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为新农合持续健康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