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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4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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