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范围
(一)社区戒毒
根据《
禁毒法》第
三十三条、
三十四条、
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社区康复
1.2009年9月起,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完毕的戒毒人员,一般应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2.城区户籍的吸毒成瘾人员因其他犯罪行为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的,在刑释后,其户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三、工作职责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由各区禁毒委统一组织、协调,指定试点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参加试点社区负责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矫正、戒断生理反应期间的护理、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监督遵守戒毒(康复)协议的情况;落实各社区戒毒工作的力量配备、考核指导、经费保障、经验总结等。各区禁毒委、试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职责,落实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共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09年9月-12月)。各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摸排梳理,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摸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