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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全面推进阶段(2010-2011年)

  2010年的目标任务:初步形成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汇集各行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基本建立。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提交、更新信用信息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充实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80%,企业、个人信贷信息入库率达到90%,各成员单位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70%;个人征信系统完成重点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信息等信息的归集;实现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基本形成互联互动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制订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

  2011年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85%,企业、个人信贷信息入库率达到95%,各成员单位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80%以上,重点涉信人群信用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70%;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发挥有效信用。失信行为受到制约和惩戒,守信行为受到尊重保护并从中得到利益;基本形成层次多样、业务各有侧重,差异化竞争的信用服务机构群体;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内容和管理体系。

  3.巩固提升阶段(2012-2013年)

  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理顺关系,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所征集的各成员单位必报信息入库率达到95%以上,企业、个人基础信息和信贷信息入库率达到95%以上;“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形成指标完整的数据库并全面应用,依法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动态交换和开放共享;积极推动各个信息系统的协调配合,实现各系统依法互联互通;形成比较完备的信用法规体系,比较成熟、规范运作的信用服务市场,有效的社会联防机制。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建立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人行泸州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市中级法院、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农工办、市政府目督办、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建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泸州质监局、市工商局、泸州银监分局和市政府财经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行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人民银行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当好协调小组的参谋助手,充分行使对社会征信业的管理职能。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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