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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的通知》(川办发〔2008〕5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泸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法律为保障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坚持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企业信用及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泸州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全局着眼,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协调推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用服务业培育等三个领域实现突破,最终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切实履行健全信用法律法规、整合资源、培育和监管市场的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和谐社会管理格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开放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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