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的通知
(锡建工〔2009〕8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对我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实施。
一、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
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满足《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要求,并经市建设局考核认可。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企业从事试验人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在申请资质前,实行试生产制度,其试验室等质量体系经过考核通过后方可试生产。
三、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监管和检验工作,应有原材料进场的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复验合格后分规格储存。
四、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供货合同的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五、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出厂合格证”等资料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禁止无资质企业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进入工地。
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予以说明,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局或质监站。
七、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无锡市建设局委托,对我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江阴、宜兴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