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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现将省统计局、省招商引资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细化落实《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区、市)及各类园区引进国内企业在川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

  二、制定原则

  1、客观真实:项目统计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口径,项目核查坚持经常化、制度化。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到位依据真实可靠。

  2、部门联动:国内招商引资统计工作,以各级招商引资部门为主,各级统计部门积极参与,联动开展,统计数据由双方共同发布。

  3、属地化统计:凡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的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项目,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按项目所在地原则在本行政区统计。

  三、统计范围及口径

  (一)总投资额中合同引进域外(本行政区域外,下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了正式合同并已开始履约的国内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形式的投资类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统计。

  (二)以投资企业或项目投资人原所在地域及投入资金的性质确定是否纳入统计范围。域外投资企业或项目投资人在域内投入的非公共财政和非救济性资金纳入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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