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267号)
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09〕8号,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09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该《通告》规定: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连续性,避免因修改不及时而造成“空档”,现将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告》所列以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通告》列明的起草单位或主要执行机关负责起草修订稿。
二、修订工作严格执行《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需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其他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由起草单位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将修订稿、修订说明、有关方面意见的复印件、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复印件于2010年元月10日前一并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及时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