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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淘汰落后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投资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区县,要限制建设新(扩)建项目;环保部门对关停和不按期淘汰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要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关停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质监部门对关停企业要依法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对关停或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要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电力管理部门要对关停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制定方案,加快落实进度。各区县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照本地节能降耗目标,科学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工作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及时研究处理淘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同企业技术改造、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方案实施和措施落实。

  (三)建立技术进步长效机制。完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重点围绕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实施技术改造,通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形成技术进步与淘汰落后互相促进的长效机制。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的区县,在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推动以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

  (四)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经济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需分流安置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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