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设计阶段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锡建总〔2009〕151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水平,经研究,凡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民用建筑,即“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应就民用建筑设计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当就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受理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具体进行审查。锡山、惠山、滨湖区及新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受理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工作,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具体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申请建筑节能审查时,应填写《民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表》(见附件)1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受理《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关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下方“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不能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报送审核。
五、对未取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同意意见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