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城乡规划法》第
十五条、第
二十二条以及《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景区范围内,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服务性质的乡(镇)、村总体规划由管委会组织编制和评审,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建设厅批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景区范围内非旅游服务性质的乡(镇)、村在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风景区管委会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政府第26号令),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规划范围内选址建设乡村级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其他工程且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规划方案由风景区管委会审批。外围保护区的上述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方案由所在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审批。
(三)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内应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在风景区乡(镇)、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建房申请人首先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时提供拟建住宅所在村庄的建设规划文本和住宅建筑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审核,风景区管委会下达是否同意建设批复。如同意建设,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携风景区管委会的批复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建设。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外围保护区内乡(镇)、村规划区的村民建房按市政府第26号令办理审批手续。
(四)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内各乡(镇)政府应组织完成各乡(镇)、村的规划编制和报批复审工作。根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各乡(镇)、村规划未批准复审前,停止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