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管理
暂 行 规 定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是我市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加强对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准《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省政府也未出台相应的《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为确保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管理范围暂以省政府审核同意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8~2025)》确定的规划范围为依据,并按照《
风景名胜区条例》、《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风景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待总规正式批准后再按总规的要求最终确定管理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与报批
按照《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目前该总体规划已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按照《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由市政府初审,经省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审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由风景区管委会初审,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