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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2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到2009年底脱贫攻坚“两消除”的目标任务,认真抓好政策帮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及省有关部门规定,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镇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镇政发〔2004〕106号),进一步加大农村低保政策的落实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农村低保制度实行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年内要将本地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得以地方财力困难为由,采用定指标、下计划的做法,人为地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排斥在农村低保政策以外,以切实妥善地解决好本地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各地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将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到位。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继续加大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要坚持村评议、镇审核、县审批,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各级管理审批部门应当准确审定保障对象,科学核算家庭收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坚决纠正“保人不保户、拆户、拼户、补差一刀切”等人为降低补差水平的不良现象,确保农村低保政策执行到位。要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审核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对困难程度缓解且收入水平已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以上的家庭,要及时将其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对收入发生变动但仍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家庭,要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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