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3月-2010年7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单位)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只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8月-2011年1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问题,分析突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2月-2011年10月上旬)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全市情况,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专项治理机构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二)加强监管,注重创新。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加大监管力度。要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要结合我市科技防腐的总体部署,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建立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监管等电子监察平台,把行政监管、行业监管与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三)加强督查,搞好指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要认真查找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