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盐政发〔2009〕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市经各地申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查、遴选,我市核定庙湾真武庙正殿等22处不可移动文物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抓紧做好划定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工作,制作并树立保护标志牌,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盐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