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严格排污总量控制。环保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环保部制订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根据淮河水污染治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各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下发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新建项目和已有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都必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以河道水质改善为目标,倒逼区域削减污染排放总量。全市不得新上有污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及其他项目,盱眙县、金湖县、清河区不得新建化工项目,淮阴区不得新建有工艺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其他县(区)不得新建小化工项目。新建大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具备条件的化工集中区,现有化工集中区以外的化工生产企业按规定有计划逐步集中进入化工业园区。
15.严格项目准入门槛。突出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全程控制,严把环境准入门槛,对化肥、农药、食品、酿造、淀粉等排放氮磷污染的项目和医药、电子、印染、表面处理等大排水量项目,以及污水无法接入管网集中处理的项目,各级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一律停止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取水和排水论证制度。对沿河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所有化工园区和项目全面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实施交叉检查与执法监察,加大环保处罚力度,对偷排、超排企业实施高限处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逾期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限产限排、停产直至关闭,并依法依纪从严从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6.强化环保执法。创新环保执法体制机制,统筹整合公安、环保执法力量,加强对市、县(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支持、配合实行“河长制”的行政执法,侦查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河流环境污染、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七、监测监控,跟踪督查
17.强化监测,分清治污责任。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水质监测监控体系,对各县(区)的交界断面、省市考核断面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水处理厂等实施动态监测监控,实时掌握污染物排入及总量、水域交界断面水质变化情况,分清治污工作责任,科学确定沿岸限排措施。要科学建立县(区)交界结合面监测点以及监督管理机制,防止责任推诿。
18.加强巡查,跟踪督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下一级“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河长制”管理工作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八、严格考核,严格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