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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

  三、明确目标,分级负责
  5.根据整治规划和综合治理方案,制定分阶段整治目标。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综合治理方案,按照“目标明确,时序合理,安排科学”的原则,制定分阶段整治目标和断面水质达标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2009年,突出饮用水源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全面启动水环境综合整治,省、市级河道基本消除河道黑臭现象;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水质持续改善;2012年确保国家和省淮河流域目标考核断面、江苏省小康社会水域功能区考核断面、主要入湖河道的水质达标。
  6.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市委常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挂钩县(区)的“河长制”管理工作;各县(区)河道政委、河长组织编制并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同时指导、协调、督促乡(镇、街道)的“河长制”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教导员、河长,负责管理和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河长制”管理工作;村(社居)范围内的所有河、塘整治和长效管理由所在的村支部、村委会负责。要逐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逐条河明确责任人,挂牌负责,切实将各项综合整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各部门协调互动,区域联动
  7.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强化对县(区)落实“河长制”工作的考核督查。在各级党政负责人的组织协调下,各地各相关部门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真正做到治理措施上部门联动,执法监督上齐抓共管,工作信息上及时沟通,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监察部门:负责“河长制”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提交督查、考核报告。
  发改部门:负责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做好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论证上报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沿河“三高两低”(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产出、低效益)、“新五小”(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火电)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落实饮用水源地沿线的化工厂排查、整治工作,并做到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化工企业必须在2009年7月底前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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