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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
(淮发〔2009〕12号 2009年6月23日)


  为切实加强全市河道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有效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巩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宜居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建立“河长制”,强化全市河道(湖、库、塘、沟渠、荡,简称“河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
  1.全面建立水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市建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工作巡查组、水质监测组、督查考核组。工作巡查组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环保、交通、建设、城管部门配合;水质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水利、建设、卫生部门配合;督查考核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水利、环保、建设部门配合。全市“河长制”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县(区)和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所辖城乡河道实施“河长制”全覆盖管理,明确整治任务,落实管理措施,确保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各地贯彻落实“河长制”的情况按月报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确保整治资金、人员到位。在全市范围推行全覆盖的“河长制”管理,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分级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部署,统筹协调安排,落实专项投入,确保经费、人员、目标任务、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到位。
  二、明确河长,落实责任
  3.逐条(个)河道明确河长。对市域范围内的河道逐一明确河长,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市域范围内的省级管理河道10条、市级管理河道14条、湖泊3个(洪泽湖、白马湖、高邮湖),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区域范围内河段的河长,县(区)委书记任政委。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县、乡(镇)级所有河道,由各县(区)落实“河长制”,村(社居)范围内的所有小河道、水沟、水塘等一并纳入“河长制”管理,由所在村(社居)支部、村委会全面负责,实行“一河一人”制,做到责任主体、整治任务、管理措施“三到位”。
  4.河长职责。“河长”是其所负责河道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河道的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第一责任;组织做好河道污染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造成水质恶化的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总量构成及分布状况,将河道水体情况(水量、水质)、淤泥情况(淤泥厚度、总量估算)、污水排放情况(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污单位和污水量、污染物浓度等)、环境卫生状况(水面、两岸)、船舶情况等信息全面登记造册,建立图表、文字、影像档案,动态更新维护,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整治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尊重规律、科学治水、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整治规划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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