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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中央和省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承担同级优抚对象的参保和医疗补助费用,并视财力情况对各区县的优抚医疗保障适当补助,对优抚对象多、财力困难的区县适度倾斜。
  第十八条 用于参保、参合缴费和特别救助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社保资金专户直接核拨到同级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
  用于门诊补助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社保资金专户直接核拨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专用账户中,由经办机构负责划入个人医疗保险卡或账户中。
  用于门诊慢性病和住院的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社保资金专户拨付到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优抚对象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产生的医疗补助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支,按月与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账模式进行各经办机构间的优抚补助资金对账支付。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年年底要将本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当年资金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工作经费补助,不得用于任何管理部门的工作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对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的离休人员,其医疗保障仍按《淄博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办法》(淄政发〔2000〕15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协调推进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淄政办字〔2008〕72号)精神,落实职责,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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