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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优抚对象,其定额门诊补助由区县民政部门提供标准,区县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划入个人医疗保险卡或账户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定额门诊补助当年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中的门诊补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标准,于每年年初划入;新增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的第二个月起划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就医、购药,其个人医疗保险IC卡资金不足时,个人用现金支付,每季度末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经鉴定属于规定门诊慢性病种的优抚对象,其符合慢性病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从统筹基金支付后,由优抚补助资金支付其剩余部分;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全部由优抚补助资金支付。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中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返还现金。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本市联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联网结算;在市外住院治疗的,预先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或异地安置人员异地登记手续,出院后持转诊手续或异地登记手续、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在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补助。
  参加“新农合”的,转院治疗按照“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新农合”补偿和优抚补助部分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第十六条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的,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以下标准给予限额特别救助:
  (1)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余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按15%补助;
  (2)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余额在20000元以上的,按20%补助,最高救助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在各区县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优抚对象,其大病特别救助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所在区县特别救助标准享受补助。

第四章 优抚医疗资金的保障和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根据《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所享受的各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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