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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相应的参保费用和门诊补助由市财政负担。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相应的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七条 由于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缴费的,优抚对象应将中断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齐,其后由相应的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能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八条 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参保困难的,应于每年的5月底前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区县民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其困难程度为其部分或者全部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合手续,缴纳参合费用,费用直接交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
  第十条 参保、参合人员的增减,由相应的民政部门到相关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三章 医疗费用的减免、报销和补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需凭个人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等)和个人医疗保险卡或“新农合”医疗证件到本市定点单位就医、购药。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按照《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机构的优惠减免待遇,其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补偿),并享受优抚补助待遇。当预拨给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农合”的优抚补助资金不足时,将暂缓支付个人优抚医疗补助,待资金到位后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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