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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淄政发〔2007〕90号)和《山东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8〕5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淄博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便民、利民。

第二章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优抚对象参加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服役年限可视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淄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故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设立优抚对象单位户,为其集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费,从缴费的当年起逐年缴纳,不受年龄条件的限制。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拨,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不满45周岁的按2.7%划拨,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3.3%划拨。
  城镇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被确定为困难企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为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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