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9〕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管理,归口负责
(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交通、水利、教育、经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各资产公司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严格措施,强化保障
清欠工作实行“三进三保证”,即企业“进档保落实”,工资保障金“进户保应急”,民工工资“进卡保权益”。
(一)凡在我市承揽工程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备案,保证发生拖欠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
(二)设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工资保障金,并进入清欠专门账户,保证一旦发生拖欠用于应急。
1.凡在我市施工的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2.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下列标准交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和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分别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为100万元。
(三)施工企业必须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每一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工资卡(本),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进卡(本),不得拖欠和克扣,保证民工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