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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56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调整方案,已陆续兑现、补发和规范了人员工资及津贴。目前,多数机关事业单位能够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但还有部分单位存在认识上的差距、行动上的滞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足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是涉及千百万纳税人利益的税种,也是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能提高党和政府的形象,又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促进全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自觉依法纳税、依法扣缴。

  二、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1.做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支付的相关信息。各单位应严格按职工全部工薪收入扣除法定起征点2000元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2.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工作,主动及时为地税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所必须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拖延和刁难。否则,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拒不履行依法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稽查机关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进行纳税辅导,确定专(兼)职税务管理员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管理;加强专项检查,实现以查促管。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到位被地税机关查处属实的,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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