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 施工企业要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把好监理关。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评选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评选范围、条件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条件确定。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在淮安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本市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分包工程或劳务除外)。对于规模达到市优质工程住宅小区评审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50%以上的单体工程列为创优范围;对于规模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和具有特定意义的公共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列为创优范围;工业厂房项目及其他项目,鼓励列为创优范围。
  第十五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由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自愿申请、独立申报。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确定一个主要施工单位、两个参建单位和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创优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七名,分别由市建设局、有关行业局、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市工程创优委员会设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库,负责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