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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九大产业的意见

  六、扶持政策
  (一)建立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部门每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门编列“淮安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奖励企业技术改造、壮大规模、兼并重组、科技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
  1.鼓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新购置设备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审计认定,根据新购置设备额,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2.推进兼并联合重组。对市外的大企业集团兼并、收购和控股我市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的,重组后,实施的工业项目所引进的投资额,其超过重组协议以外的投资额,由同级财政对引资人按照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3.激励企业规模提升。对工业企业开票首次销售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且提前完成政府确定目标1年(12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5.引导企业开拓市场。对市组织企业参加的重点产品交易会、展览会,根据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市、县级政府投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优先采购地产品。鼓励商业企业经销地方名特优产品,对销售地方名特优产品,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20%以上的商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增长额的2%进行奖励。
  (二)实行税费优惠
  1.加快出口退税。市国税部门建立快速便捷的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对重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并按B类企业进行单证管理,加快退税进度。
  2.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3.市税务部门对经营发生困难、资金紧张的企业,按税法规定办理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报市或县(区)政府同意,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缓征企业缴纳的绿化费、人民防空建设资金、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重点企业集团兼并、收购、控股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减免收取兼并中发生的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规费;被兼并企业原欠的地方性规费予以免除;在本市范围内,重点企业因跨辖县(区)联合重组所带来的地方利益变动,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或财政分成的办法予以解决。重点企业接受划转的本地中小企业,属于发展产业集群的,被划转的企业可与重点企业并帐核算,并帐后税收基数并入重点企业,享受重点企业税收扶持政策。鼓励重点企业产品配套本地化。对从外地引进和本地新增加的为重点企业直接配套的企业,以上一年度配套产品实缴地方税收为基数,配套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纳入重点企业年终考核,视同重点企业税收增长。对市外的大企业集团兼并、收购和控股我市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的,减免收取兼并中发生的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规费;重点企业兼并、收购和控股市外企业,并在本市纳税的,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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