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大太阳能光伏产业示范县(区)的奖励。调动各县(区)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建设一批光伏产业示范工程。由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县(区)光伏产业链发展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对成效显著,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县(区),授予“光伏产业应用示范县(区)”称号,并根据产业规模进行奖励。对首次光伏产业销售规模超10亿元的县(区),市政府奖励100万元,超3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超5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8.对首个引进投资超10亿元的光伏产业项目,经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除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外,另外奖励100万元。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9.对新引进的光伏制造业项目,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一年、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按5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奖励给企业。其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
10.光伏产业链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对光伏企业中,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12.凡经有权部门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光伏产业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14.减免项目规费。对光伏产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市权范围内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三、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15.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支持,组建市工业风险投资公司,对光伏产业的项目,经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研论证后,进行股权投资。
16.投资于太阳能光伏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符合条件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17.对自带项目,拥有核心技术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市工业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市各项扶持政策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