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推进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淮安市推进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步伐,培育光伏产业集群,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市政府设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由市财政分两年到位,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在光伏产业形成财政贡献后,每年从全市光伏企业产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集中50%的资金转入专项基金。各县(区)相应建立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光伏产品制造业的发展。
1.实行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业项目,包括多晶硅提纯、多晶硅(单晶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及太阳能装备制造等,在项目主体设备到位后,按项目贷款当年利息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贴息,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可视同贷款予以贴息。项目贴息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2.实行电费优惠。对年产1000吨以上的硅料、硅片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给予0.05元/kwh的奖励。对100MW以上的电池片及组件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0.1元/kwh的奖励。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3.实行土地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光伏产品生产项目,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待项目竣工后,扣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提留或上缴的部分,其余净收益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鼓励引进高级技术人才。企业引进的光伏产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满1年后,由政府给予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600元。
5.对经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光伏产业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6.鼓励发展太阳能发电。按照国家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精神,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对装机容量在300kWp以上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引导利用厂房、民用建筑、医院、学校屋顶,配套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对属政府所有的大型建筑物屋顶,免费提供给在我市投资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建设屋顶太阳能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