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标准随所在学校教师一并发放,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各地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将所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含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在对学校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统一纳入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有效控制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各县(市)区财政要承担经费保障的责任,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财力相对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的方式及核算办法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