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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附件: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及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市直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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