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工项目的结余(基建财务管理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2.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而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3.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项目目标完成周期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
4.滞留帐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
5.已经实现项目目标或已经到期,以及支持方向与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而需取消的项目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处置
按照清理整合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区别专项资金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明确需继续使用的正常项目结转保持不变;
2.按规定需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如农业、教育、科技及有明确支出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专项资金,在同类资金中整合调剂;对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论其管理部门是一个还是多个,统一进行项目归并;
3.对项目已结束、政策变化及滞留时间长的其他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2009年,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开口子。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以及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和管理支撑体系。
四、市级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步骤
(一)部门清理(截至2009年8月底)。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负责做好本级和下属单位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并填报《2009年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8月底前将本部门汇总后的统计表及清理意见报送给市财政局。
(二)梳理汇总(截至2009年9月15日)。市财政局根据部门上报的清理整合情况,进行核实、梳理和汇总,将市级清理整合总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实施落实(截至2009年12月底)。按照市政府对清理整合工作的意见,结合今年预算调整和编制明年预算工作,对相关专项资金分类进行整合调剂、项目归并和统筹安排。
(四)建章立制(截至2009年10月底)。研究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以及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和管理支撑体系。
上述办法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