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宁波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重点支出原则。将部分分散、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整合归并,统筹安排使用,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集中财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二)零基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安排实行零基预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打破部门、项目的“基数”概念。
(三)综合预算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以项目为依托,预算内外资金跟着项目走,统筹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和不能调剂的专项资金,在同类资金内部整合使用。
二、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的范围
纳入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范围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即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项目,均含补助下级)。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计划)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
三、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的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将按照“明确政策、确保重点、逐项清理、分类处置”的办法进行。
(一)需清理整合的专项资金
需清理整合的专项资金结余包括存放在财政的指标结余、财政专户结余和单位帐户的项目资金结余,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