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及补助经费的通知
(苏建计〔2009〕35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建设领域科技水平,开展建设领域课题研究攻关,发挥典型工程科技示范作用,在各地申报并经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我厅确定了2009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共计58项、补助经费350万元(其中招标项目5项、补助经费65万元;计划项目18项、补助经费133万元;指导性项目13项;标准编制项目11项、补助经费17万元;科技示范工程项目11项、补助经费135万元。详见附表),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
1、招标项目和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监督部门与我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明确研究开发任务、考核指标和经费拨付有关事宜,逾期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人按申报时的账号登录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科技项目合同》后填写相关内容。指导性项目和标准编制项目不需签订合同。
2、招标项目和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拨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下达时拨付50%,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0%。所有标准编制项目补助经费一次性拨至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3、承担单位要严格项目管理,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协调、督促课题组按合同实施项目。监督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监督执行工作。我厅将定期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予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评审立项的重要参考指标。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我厅将终止该项目研究,并收回已下达的补助经费。
二、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
1、示范工程项目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2、项目补助经费拨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下达时拨付50%,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3、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签订《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合同》,明确示范工程建设进度、考核指标、经费拨付有关事宜。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按期组织实施。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我厅将终止该工程示范,并收回已下达的补助经费。
4、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我厅验收合格后,颁发江苏省建设领域科技示范工程证书和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