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整改的通知
(深财会〔2009〕64号)
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经我局核实,你所股东数量不满5名,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自然日)内就上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局报告。超过规定日期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
特此通知。
附件:送达回证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关于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整改的通知 |
送达机关 | 深圳市财政局 |
受送达人 | 深圳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签收人及送达日期 | 二○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1.送达参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至第
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2.直接送达由他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3.采用直接送达以外的其它送达方式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送达方式,包括: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4.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无签收人。
5.邮寄送达的,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证附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