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7.市、区国有企业。
检查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二、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14楼会议室,负责部署、组织全市重点检查工作,具体开展对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抽查部分区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督促指导各区、光明新区的重点检查工作。
按照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本级重点检查通知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四部门名义联合印发,并在通知中明确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四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进行处理。
1.抽调人员组建检查队伍。
(1)抽调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共50人参与重点检查工作(具体抽调方案见附件2),其中:市财政局抽调9人;市纪委抽调3人;市监察局抽调2人;市审计局抽调5人;其他单位(不属于重点检查对象、且单独设立财务机构的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抽调财务人员31人,参与重点检查工作。
(2)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上述抽调人员组成10个重点检查小组对重点检查单位(市本级21家单位,各区和光明新区分别抽查1家单位,被举报单位若干家)开展重点检查,同时组成2个督导组对各区和光明新区重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2.具体工作安排。
按照《方案》部署,我市开展重点检查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10月15日。市本级重点检查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7月1日至17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各单位报送重点检查抽调人员名单。
(2)7月20日,对检查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3)7月21日至8月28日,将检查人员分成10个重点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3-4人,分三批对每个重点检查单位开展为期两周的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带队进点检查。通过查阅被查单位相关文件、资料,核查银行账户开户情况,检查被查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以及向被查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法实施核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取证等程序,完整填制检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