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财监〔2009〕1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含光明新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办:
根据中央、广东省有关文件以及《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1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深圳市“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代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深圳市“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广东省有关文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小金库”治理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 重点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和《方案》要求,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分别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国资部门组织对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20%。
根据我市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查户数共1826家,其中: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423家,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1403家。按照上述比重,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少于21家市本级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不少于5家。各区专项治理工作也要结合实际,安排不少于71家单位开展重点检查(见附件1)。市、区国有企业的重点检查由市、区国资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