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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六)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报批程序
  (一)设区市级规划。
  1.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文件。
  2.省人民政府收到请示件后转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
  3.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旅游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等有关部门,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审查会的形式,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4.经批准同意的,由省人民政府下发批复文件。南昌市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规划。
  1.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文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文件。
  3.省人民政府收到请示件后转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同意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
  (三)乡级规划。有关具体报批程序,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但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级规划前,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具体核定程序如下:
  1.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分批行文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2.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3.经核定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书面回复,回复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字样。
  四、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级规划。
  1.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2份;
  2.规划前期工作报告、专题研究5份;
  3.规划文本及说明30份;
  4.各类规划图件5套;
  5.电子材料(光盘)2份;
  6.设区市国土、发改、工信、民政、财政、环保、城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商务、人口计生、统计、旅游、军分区等有关部门意见及修改说明20份;
  7.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2份;
  8.规划修编听证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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