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报批程序
(一)设区市级规划。
1.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文件。
2.省人民政府收到请示件后转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
3.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旅游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等有关部门,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审查会的形式,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4.经批准同意的,由省人民政府下发批复文件。南昌市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规划。
1.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文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文件。
3.省人民政府收到请示件后转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同意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
(三)乡级规划。有关具体报批程序,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但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级规划前,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具体核定程序如下:
1.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分批行文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2.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3.经核定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书面回复,回复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字样。
四、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级规划。
1.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2份;
2.规划前期工作报告、专题研究5份;
3.规划文本及说明30份;
4.各类规划图件5套;
5.电子材料(光盘)2份;
6.设区市国土、发改、工信、民政、财政、环保、城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商务、人口计生、统计、旅游、军分区等有关部门意见及修改说明20份;
7.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2份;
8.规划修编听证材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