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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9月30日

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区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一)设区市、县级规划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南昌市规划大纲,依法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设区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南昌市的规划,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三)乡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四)市、县、乡规划编制规程;
  (五)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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