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苏价本[2009]362号)
无锡市物价局:
现将《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无锡市辖区内中小学住宿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中小学住宿费成本基础上核定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学生住宿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住宿费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学生住宿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住宿费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第八条 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支付给与学生住宿相关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一)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
(二)津贴指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的津贴和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物价补贴、教龄津贴及其他津贴等。
(三)奖金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包括目标管理奖、年度考核奖和其他奖金。
(四)社会保险费指为教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学生住宿相关的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福利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水费指学校支付的学生宿舍的水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二)电费指学校支付的学生宿舍的照明及零星用电。
(三)物业管理费指学生宿舍楼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四)维修(护)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学生宿舍固定资产(包括宿舍大楼、电器和家具)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五)租赁费指学生宿舍的租赁费用。
(六)福利费指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与学生住宿有关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支出等。
(一)住房公积金指学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租、购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学校支付给职工的租金和购房补贴。
(三)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住宿相关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四类。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与学生住宿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一般设备折旧。指根据学生住宿需要购置的电器设备(包括空调、电风扇等)和家具(包括桌、椅、床、柜等)应计提的折旧。
(三)交通运输设备应计提的折旧。
(四)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住宿学生总数与年末住宿学生总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住宿学生总人数=(年初住宿学生人数×8+年末住宿学生人数×4)/12
第十三条 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学生住宿管理及后勤工作(与教学无关)的人员,包括值班领导,舍务老师,医务人员,清洁工,维修工,保安,门卫等。
第十四条 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对学校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原则上应根据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核定。当学校没有或提供不出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时,则按规定的教职工与住宿学生比例标准值计算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审核。
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 = Σ 住宿学生×教职工与住宿学生比例
教职工与住宿学生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地标准的按本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人均工资审核。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教职工总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机关在岗职工(公务员)平均工资。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是指学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住宿相关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第十七条 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3%、1.5%计提。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十八条 水费。按每生每年用水量40吨(参照《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算,计算公式为:水费=每吨水价×40×住宿学生总人数
第十九条 电费。按每生每年用电量80千瓦时(参照《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算,计算公式为:
电费=每千瓦时电价×80×住宿学生总人数
第二十条 维修(护)费。按与学生住宿有关的修缮费用核算。计算公式为:
维修(护)费=一个会计年度学校实际发生的维修(护)费×(宿舍总建筑面积/全校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与学生住宿有关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45年,混合结构40年,砖木结构22年,简易房9年,家具9年,电器设备6年,交通运输设备9年,其他固定资产10年。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经到折旧年限的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基本情况调查表(一)
附表二:基本情况调查表(二)
附表三:住宿费支出情况调查表
附表四:住宿费成本核定表
附表一
基本情况调查表(一)
学校名称 | | 隶属部门 | |
法人代表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学校地址 | |
学 生 公 寓 ( 宿 舍 )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
楼 号
(房号) | 宿舍面积
(㎡/间) | 住宿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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