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之外,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淡、旺季门票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实行旺季上浮和临时活动门票价格上调的总时间每年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一)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
(二)对身高1.5米(含1.5米)以下儿童、60-69周岁老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学生)以及特殊群体等应当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地根据各游览参观点的特点确定。
(三)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可实行批量优惠,优惠办法、幅度应对外公布。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各游览参观点应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
第十二条 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制定、调整门票价格与相关政策不符的有权进行干预。
第十三条 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价格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方法及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游览参观点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必须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上述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显目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