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游览参观点内未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项目和导游解说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与调整。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要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合理确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一次提价调整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15%。以上调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一般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需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按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