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9]36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规定进行价格听证。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